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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如何评定交通事故责任
释义
    (一)行为责任原则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二)因果关系原则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必须认定哪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关于那些行为在事故中起作用,与事故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行为才起作用。
    (三)路权原则
    路权原则即各行其道原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则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证,是交通参与者参与交通的基本原则。
    (四)安全原则
    包括合理避让及合理操作原则。
    (五)结果责任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虽未造成交通事故的发生,但加重了事故后果,应负事故责任,即结果责任原则。
    一、交通事故责任的分类有哪些
    交通警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对责任的认定一般分为四种:
    (一)一方负全部责任,另一方无责任。
    (二)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三)双方负同等责任。
    (四)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出具交通事故证明。
    四种责任不同划分形式中,负全部责任的,承担比例是100%。对等责任的,一般是各承担50%。主次责任的,主责方80%-60%,次责方2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二、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怎么办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接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3日内,如对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复核必须在3日内提出,超过该期限的,交通局一般不予受理。复核只能有一次,已经复核过的,就是最终的责任认定。对复核过的结论不服的,不能起诉交通队。如果受害人向法院起诉赔偿,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主审法官有可能根据事实情况,对交通警察出具的责任认定予以变更,但是一般情况下不会出现这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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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6 2:4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