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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划定矿区范围的规定
释义
    划定矿区范围的规定
    1、拟划定矿区范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
    2、不能与已受理、设置的探矿权、采矿权重叠,不存在权属争议;
    3、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划定矿区范围依据的矿产资源储量勘查程度应符合现行规程规范要求;
    4、申请范围与周边毗邻的采矿权应按设计规范的规定保留安全间距;
    5、申请人必须为企业法人,具有资质从事矿产资源开采工作;
    6、经当地政府同意,外商投资开采矿产资源,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有关规定,同时需征求征求军方意见。
    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如下:
    1、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
    2、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矿产资源;
    4、外商投资开采的矿产资源;
    5、放射性矿产;
    6、煤(煤井田储量1亿吨以上,其中焦煤井田储量5000万吨以上)、油页岩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7、钨、锡、锑、稀土矿床储量规模为中型以上的;
    8、金、银、铂、锰、铬、钻、铁、铜、铅、锌、铝、镍、钼、磷、钾、锶、金刚石、铌、钽矿床储量规模为大型以上的。
    综上所述, 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采矿权申请人在提出采矿权申请前,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划定矿区范围。
    需要申请立项,设立矿山企业的,应当根据划定的矿区范围,按照国家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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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7:2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