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公益性岗位 主要包括: (一)政府为投资主体开发的社会公共管理类岗位。包括劳动保障协管员、公共交通协管员、社会保险协管员、社会治安协管员、环境卫生协管员、乡镇(村)文化服务宣传员、街道停车收费员、及“黔人社厅[2009]22号”文件明确的其它公益性岗位。 (二)社区公益性岗位。包括街道、社区(村)开办的非营利性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敬老院服务等机构的公益性岗位,以及在街道、社区开发的保洁、保绿、保安及社会化服务的公益性岗位。 (三) 机关事业单位 的后勤保障及公共管理服务岗位。主要指收发、驾驶、门卫、打字、物业管理、邮政投递等需要招用编制外人员的机关后勤公益性岗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