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国著名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区别在哪 |
释义 | 1、可以跨类别保护,对抗恶意抢注。 2、对抗不同商品的相同(似)商标影响。 3、对于近似商标的认定更容易。 4、在立案调查假冒商标犯罪案件时,不受立案金额的限制。 5、防止其它公司以驰名商标为公司名称注册。 一、商标撤销原则不适用的情形有哪些? (一)驰名商标所有人持有的不同类别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适用三年未使用的撤销原则,中国对驰名商标给予的是特殊保护,即跨类别保护。基于这一原则,无论驰名商标所有人是否在其它类别注册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法律都赋予其排他性的功能。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由此可见,中国商标法不但保护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也保护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尤其是对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至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这充分体现了驰名商标的巨大价值和实际的法律意义。 二、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标准是什么 对于具体案件中驰名商标的认定,要严格按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标准进行认定。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但应明确的是,并非所有的驰名商标的保护都可以扩大到所有类别的商标或服务,在决定跨类保护的效力及范围时,还应重点审查被告行为造成驰名商标淡化的可能性以及跨类保护的必要性,并考察商标的显著性和驰名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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