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商转公要准备如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本(若是已婚人士,配偶为共同借款人,还需要准备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办理原商业性住房贷款时签订的《借款抵押合同》原件和《商品(经济)房购销合同》或《存量房买卖合同》复印件。 3.原商贷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4.房屋产权共有权人出具的、经过公证的同意抵押的具结书。 5.原商贷银行出具的借款人关于原商业贷款的还款记录和截止转公积金贷款申请日的原商贷余额及剩余期限证明。 6.原商贷银行提供的、加盖有银行公章的原商贷所购房屋抵押权证(期房抵押证明或房屋他项权证)的复印件。 7.用于偿还商转公贷款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 商转公贷款,是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限为住宅,下同)、政策性住房、保障性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含公积金组合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