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的不同,分为以下几个等级。特别重大为大为大为般为。 其中特别重大的I级事件,具体有以下几种: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2个以上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比如天花病毒在世界范围内已经在自然界消灭,这是人类与传染病的斗争中唯一一次彻底的胜利。 (4)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5)对2个以上省(区、市)造成严重威胁,并有进因疾病,有扩散趋势。 (6)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7)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8)发生跨地区(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跨国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