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构成要件: (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 (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 (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 一、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 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表示,要约需要包含具体的内容,如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内容。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可以撤回。承诺是指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认可,承诺一旦到达,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不可以撤回。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承诺对双方皆有约束力。 二、什么是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只能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有效期限内作出。有效期限是指要约的有效期,只有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向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才具有效力。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在实际的交易中,有些合同的订立只要一方发出的要约经对方承诺即可完成,但更多的情况是要经过一方要约,另一方再要约的多次反复的过程,最终使要约得到承诺,合同才能成立。 三、要约是新的要约吗? 反要约是新的要约。反要约是指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原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作了实质性的更改、扩张或限制,该承诺被看作是一个新的要约,原要约失效。他所发出的就不能视作是承诺而是反要约又称新要约。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规定,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