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沧浪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十梓街343号电话:69110) 2、金阊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西环与金门路口电话:69008228) 3、平江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临顿路和旧学前交叉口电话:69001020) 4、吴中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东吴北路段62号2楼电话:65648200) 5、苏州高新区、虎丘区公安分局(地址:运河路8号新区管委会电话:68251888转分机[分机电话请电话总机查询]) 6、相城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东路8号行政中心11号楼电话:66183150) 7、工业园区行政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51号工商大厦1-3楼电话:62886666) 首次申领材料: 1.未满16周岁居民 ①监护人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居住证(外地户籍才需要,限沪苏皖浙三省一市户籍)、结婚证 ②未成年人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学生证或居住证。 2.年满16周岁居民 ①本人户口本 ②居住证 3、公安机关认定需要补充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第七条 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