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是指在登记注册时承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或者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 法律依据:《湖南省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 登记条件的规定》第六条 允许住宅登记为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提交住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业主委员会出具的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文件。对利用住宅从事电子商务、设计策划、文化创意、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管理咨询等不存在安全隐患、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秩序和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办理工商登记时,可免予提交业主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应提交包括遵守相关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以及若存在污染、扰民等情形主动消除不良影响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的承诺。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将非法建筑、危险建筑、被征收房屋等依法不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场所申请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并在登记时作出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