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概述 |
释义 |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包括:1、无财产担保的债权;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3、尚未到期的债权;4、因解除经济合同造成经济损害的部分;5、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的债权;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7、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 法律分析 破产清算债权范围: 1、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破产宣告时尚未到期的债权; 4、因破产宣告而解除经济合同造成对方当事人经济上损害的部分; 5、虽有财产担保但其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款且未清偿部分; 6、票据发票人或背书人被宣告破产而承兑人已付款或承兑的; 7、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前,保证人代替被保证人清偿债务的部分都列作破产债权。 拓展延伸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保障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其债权范围涵盖了债务人的所有财产。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将所得款项按照法定优先顺序分配给债权人。这种权益保障机制旨在确保债权人能够尽可能地收回其债权,并最大限度地保护其合法权益。同时,破产清算程序还设有监督机构和法院的监督,以确保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因此,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 结语 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其债权范围包括多个方面,如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等。破产清算程序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清算,按照法定优先顺序分配款项给债权人,确保他们能够尽可能收回债权,最大限度保护其合法权益。监督机构和法院的监督确保程序公正透明。债权人的权益在破产清算中得到有效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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