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中组部、人社部等五部门明确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养老保险关系在株洲市本级。 2、单位在市工商部门注册,自愿申请进行人事代理的用人单位,持申请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印、单位社保年审表原件及复印件加盖章印、花名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开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