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院执行庭的职责 |
释义 | 第一条、负责依法执行本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 第二条、负责仲裁机构作出的生效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的执行; 第三条、负责对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作出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四条、负责办理委托执行案件; 第五条、认真接受上级法院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密切配合上级法院对执行案件的监督、审查,及时报送提级执行的案件; 第七条、办理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执行案件; 第八条、做好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司法统计工作; 第九条、做好执行程序中的指导工作,为当事人依法、充分、有效行使权利提供服务; 第十条、加强对新形势下执行工作的调查研究,积极推进执行工作改革和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健全和完善执行工作机制,认真总结执行工作经验,努力化解“执行难”; 第十一条、做好执行信访接待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耐心解答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提出的法律问题,做好当事人的思想疏导和服判、息诉、罢访工作,防止出现重大信访案件; 第十二条、按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规定和考核领导小组的要求做好考核工作; 第十三条、按照本院规定,做好信息调研工作; 第十四条、办理其他相关执行的工作。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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