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市公司一季报预增公告的规定 |
释义 | 法律分析:上海交易所 上海交易所只对年报有业绩预告的要求。如果年报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应当在 1 月 31 日前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 半年报和季报上海交易所不强制要求业绩预告。 2深圳交易所 深圳交易所规定比较严格,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发布之前,如果可能出现以下五种情况之一的需要披露业绩预告: 亏损 扭亏为盈 盈利且净利润同比增长或下降 50% 以上 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年度营业收入低于 1000 万人民币 对于第三条有个特殊情况,如果前一年同期基数较小,可以申请豁免披露。 基数较小的定义:上一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5 元,或上一年前三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4 元,或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3 元,或上一年第一季度每股收益不高于 0.02 元。 各季度发布预告的日期要求如下: 一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4 月 15 日 半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7 月 15 日 三季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0 月 15 日 本年度业绩预告不晚于 1 月 31 日(第二年) 法律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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