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蚌埠市教师资格认定办理需要哪些条件 |
释义 | 一、蚌埠教师资格认定办理条件 1.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户籍或工作单位在本市的中国公民。 2.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愿意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3.具有《教师法》规定的国民教育系列学历; 4.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并经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5.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其中,申请中职中小学语文教师资格和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甲等以上。 6.该事项全程网办仅限于申请人在中国教师资格网中学历信息、学籍信息、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有关信息均为已核验状态,并且户籍为我市户籍。 二、蚌埠教师资格认定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1993年10月31日主席令第15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教师资格条例》(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 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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