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现实生活中,个别商品房开发商对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等重要信息刻意隐瞒,欺骗消费者,涉嫌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广大消费者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消费者须知并非所有居住类用地使用权出让年限都是70年。70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对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但并没有规定居住用地使用权出让最低年限。 (二)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特别注意自己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 1、消费者可以通过查看《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等了解土地使用权真实信息,必要时应当到相关部门查询; 2、消费者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经足额支付土地出让金(未缴纳完毕土地出让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持有《临时国有土地使用证》而非《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3、消费者可以查看房地产开发企业是否已将土地办理抵押贷款(以土地作为抵押物办理贷款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往往作备案登记)。 在没有查清楚真实的土地使用年限之前,消费者要慎重交纳购买商品房的订金或签订购房合同;即便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也要坚持将所购商品房的土地使用年限写进合同,否则拒签。 最后,要提醒一下广大消费者,在碰到类似“购买商品房开发商的土地使用已使用八年怎么办”的问题时,如果开发商事先并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消费者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对通过法律途径对开发商的违约或是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