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经批准可办理协议出让手续.《协议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 规范》:6原划拨、承租 土地使用权 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6.1原划拨、承租 土地使用权人 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的,分别按下列情形处理:(1)不改变土地用途且符合规划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手续;(2)经规划部门同意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国有 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 》、法律、法规、规章、地方政府规定没有明确应当收回 划拨土地使用权 公开出让的,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6.2申请与受理6.2.1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拟改为 出让土地使用权 的,应由原土地使用权人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改变用途的应当提交规划部门的批准文件;(6)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提交的相关材料。6.2.2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6.3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6.3.1审查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 土地出让金 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2地价评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应当按照新的土地用途评估。6.3.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 委员会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协议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6.3.3.1申请人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分别按下列公式核定:(1)不改变用途的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2)改变用途的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用途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用途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或承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6.3.3.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面积、用途、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应缴纳的协议出让金额等。6.4出让方案报批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6.5签订合同,结果公布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注销原《 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并与申请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4.7的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6.6土地登记受让人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6.7资料归档协议出让手续全部办结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对宗地出让过程中的用地申请、审批、签订合同等各环节相关资料、文件进行整理,并按规定归档。应归档的宗地出让资料包括:(1)申请人的申请材料;(2)宗地条件及相关资料;(3)宗地评估资料;(4)出让金额确定资料;(5)宗地协议出让方案;(6)宗地出让方案批复文件;(7)《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8)协议出让公告资料;(9)其他应归档的材料。 法律客观: 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吗根据相关的规定,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转让的。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条件:(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的产权证明;(4)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有哪些特点1、行政干预性强。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2、不对称性。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3、有偿性。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