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股份质押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单务免费。债权人和出质人不享有权利和义务; 2、补充。出质人必须有履行主债的前提条件,即不履行主债。主债务履行期尚未到期或主债务人已开始履行的,质权人无权出售,转让出质人股份实现其债权; 3、从属性。股份质押合同以主合同的合法存在为前提,以担保主合同的履行为目的,因清偿、抵销、免除而消除主债权; 4、优先受偿。债权人在债权上设定质押权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债权的实现和财产利益的安全。由于债权保障的设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应优先于未质押的清偿; 5、记名。股份质押合同的订立必须在股东花名册中记录质押情况,自记录之日起生效。这是股份质押合同与其他权利质押合同区别最明显的法律特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二条 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的兑现日期或者提货日期先于主债权到期的,质权人可以兑现或者提货,并与出质人协议将兑现的价款或者提取的货物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