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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不确认收入,这一事项如何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
释义
    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不确认收入,这一事项如何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不确认收入,这一事项如何处理?会计分录怎么做?一、按税法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先开具发票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开具发票的当天。因此,商品已发出,增值税发票已开具,虽不确认收入,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会计分录为:借:发出商品贷:库存商品借:应收帐款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规定:“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一、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一)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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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6:50: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