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2、负责人是指代表经营单位及分公司行使职权、主持经营单位及分公司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人。一般由经营单位或分公司所从属的上级法人单位(企业法人、公司或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等)任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 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 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十七条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