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商部门在网络不正当竞争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
释义 | 工商部门是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最主要执法者,理所当然也是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监管者。近几年,各地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了查处力度,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是问题依然较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的无序性。一方面,与现实世界对企业的监管不同,企业的网站信息并不在工商部门备案,企业在网络世界中的“地址”——网站域名也不在工商部门备案。另一方面,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层次不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实施者可能是具体的经营者,可能是网络运营商,也可能是网络推广的承办商、分包商等,而现在工商部门对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分类尚在探索阶段,尚未形成具体的分类监管方法,监管的层次性不强,造成了较大的监管空隙,让不法分子有机可趁。目前,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要力量是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而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有限,对诸如网络产品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跨区域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等查处难度较大。 (二)查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就现阶段来说,工商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绝大部分是网络虚假宣传,镇海工商分局2006年查处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全是利用网络虚假宣传类的,其它类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未查获过。究其个中原因,主要是因为各基层工商所和基层工商局所掌握的资源极其有限、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不够造成的。 (三)网络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目前,各地工商部门开展网络不正当行为的监管尚处于起步摸索阶段,没有专门的培训,一线巡查的执法人员网络方面的专业知识较为匮乏。特别是网络技术发展较快,执法人员的知识更新速度无法跟上。2006年在查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在当事人否认自己曾在某网站上做过虚假宣传后,我局办案人员联系该网站,调出该网站数据库中的资料,结果登记的IP显示的是广东中山的 IP,非宁波的IP。数据库中的资料还显示登记注册的人确系当事人的营销人员,虽怀疑该员工是使用代理在该网站上登记注册的,但由于自身知识的匮乏,无法进一步查证,最终也造成该案件就此中断。 (四)监管时效性不强,巡查手段落后,取证困难。网站内容及网络广告都具有较强的时效性。而目前工商部门巡查网络的手段较为落后,“普遍撒网”式的搜索一方面耗费的时间漫长,造成了监管上的时效性不强,往往造成巡查到时未发现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发生不正当竞争行为时,执法人员未巡查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较为单一,现阶段最直接的证据是网页内容,但网页内容瞬息万变,证据很容易灭失,再加上证据保留的难度大,给办案造成不便,甚至会造成案件无法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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