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
释义 | 质押生效后,质物灭失的风险一般由质权人承担。因为质押生效表明质押财产以由质权人占有,此时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质权人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质权人有权将质押物再次出质吗 在质押期间,质权人不得将质押物再次质押。在质押期间,质权人对质押物只有保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七条: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押合同中质物的状况 质押合同中质物的状况是,由质权人占有和妥善保管。如果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损害出质人权益的,要承担赔偿责任。另外质权人保管不善、致使质物毁损、灭失的,也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一条规定,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处分质押财产,造成出质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质押合同有什么法律效力 质押合同的法律效力: (一)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三)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四)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质押合同约定的时间移交质物的,因此给质权人造成损失的,出质人应当根据其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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