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支付结算业务按其形式可分为 |
释义 | 支付结算业务按其形式可分为四种,具体如下: 1、如果是按照支付的形式来分类:支付结算方式可以分为现金与非现金结算两种方式; 2、如果是按照支付结算的位置不同:可以分为同城和异地结算还有通用结算三种方式; 3、如果按照支付结算的工具来分类:可以分为票据与非票据结算两种方式; 4、如果按照支付结算的国界来分类:可以分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两种方式。 支付结算需要遵守的原则有: 1、恪守信用,履约付款原则; 2、谁的钱进谁的账、由谁支配原则。银行在办理结算时,必须按照存款人的委托,将款项支付给其指定的收款人。对存款人的资金,除国家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须由其自由支配; 3、银行不垫款原则。即银行在办理结算过程中,只负责办理结算当事人之间的款项划拨,不承担垫付任何款项的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五十三条 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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