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关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认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保部门可以认定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二、关于“故意”的认定排污单位明知上述行为可能导致污染物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该结果的发生的,环保部门对该行为可以认定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的责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排污单位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同时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责令不正常使用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单位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正常使用,并应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