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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不予变更强制举措的原因
释义
    在刑事诉讼中,经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及其家属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检法机关可责令其缴纳保证金或者提供担保人后,予以办理取保候审。但是,经公检法机关审查,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还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的,不得办理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予以逮捕。对于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办案审查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第九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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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2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