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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生孩子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释义
    一、新生儿需要办理哪些证件
    1、准生证
    宝宝出生之前,必须要与准生证才是合法出生的。新手爸妈双方持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和结婚证,到各自的户口所在地或现居地的社区或者村委会或者本单位开具婚育证明,并到计生办或者街道办盖章。持盖计生办盖章的婚育证明、结婚证和双方身份证、照片以及医院诊断书,到其中一方的户籍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计生办,即可办理准生证。
    2、出生证
    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主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办理出生证记得一定要想好宝宝的名字,因为一旦办完之后就无法更改,这便是宝宝的第一份人生档案。办理出生证时候记得携带新手爸妈的身份证、结婚证以及宝宝出生的《出生医学记录》到所出生的医院即可进行办理。
    3、户口本
    宝宝出生之后,最好在3个月内及时给宝宝上户口,意味着宝宝法律上成为家里的正式一员啦!携带新手爸妈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跟出生证,到双方父母一方户籍的所在地派出所按照流程依法办理即可。建议宝宝还是及早上户口,省时省事,拖的时间越长,办理需要的资料、手续就越繁琐。
    4、办医保
    新生儿办理医保的时间不同,办理早晚的待遇也不一样。如果孩子在出生3个月内办理的医保,那么享受的医保待遇就从出生时候开始;如果是3个月到1岁以内进行办理的医保,那么待遇从办理的次月开始享受;如果是1岁以上的,就要从次年1月1日开始了。因此,宜早不宜迟,携带好所需证件前往家庭所属的社区领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按照流程办理即可。
    5、预防接种证
    新生儿出生一个月开始就要接种各种疫苗,每个儿童都应该按照国家规定建证并接受预防接种。需要携带新手爸妈双方的身份证、出生证以及出生时在出生医院接种的卡介苗和乙肝疫苗接种卡,到居住地点的街道医院儿保科办理《预防接种证》,街道医院会发放一个绿色小本本,记得定期带宝宝进行接种哦。
    注意事项
    由于各地政策规定不同,具体根据当地政策规定。
    很多地方已经不需要办理准生证了,以上仅供参考。
    《户口登记条例》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二、新生儿上户流程
    新生婴儿出生后一年内申报出生登记,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受理,审核相关材料后办理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政策内生育一孩的,提供母亲的计划生育服务证;政策内生育二孩的,提供二孩生育审批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4.超过一个月申报,提交婴儿未随户口在外市县父或母一方入户的证明(原件1份);
    5.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综上所述,生孩子需要的证件有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医保卡以及产检单据等,希望各位宝妈宝爸不要遗漏,全部带上以迎接小朋友的到来。另外,有一些赴国外生子的朋友值得注意了,一定要收好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一定是原件不然后面在国内是没办法上户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第四条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第五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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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3:5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