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表妹证件结婚违法吗 |
释义 | 一、借表妹证件结婚具体情况 合肥市民王女士去民政局补办结婚证时,却发现自己曾经与妹夫登记结婚。原来,王女士表姐因为婚姻遭家人反对,结婚时户口本和身份证被家人锁住,于是借王女士的证件登记结婚。近日,蜀山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确认婚姻无效纠纷案件。 2009年3月王女士和其丈夫结婚,婚后生活一直幸福美满。最近王女士因结婚证遗失到民政局补办时,却发现结婚登记簿上有两条记录,而第二条记录竟是其在2009年6月份与其妹夫登记结婚?为此,王女士不得不向法院起诉确认其第二段婚姻无效。原来是王女士的表姐万小姐冒用王女士之名,用王女士户口本、身份证与宋先生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万小姐与宋先生是自由恋爱,却遭到家人的反对,其身份证、户口本都被家人锁住,为了和自己的爱的人在一起,她求助自己的表妹,请求表妹将其身份证、户口簿借给自己。王女士以同情怜悯之心将自己的证件交给万小姐。 万小姐拿着王女士的身份信息和宋先生登记结婚,民政局于当天给予办理结婚登记,并核发了《结婚证》,该证上载明的结婚双方是王女士和宋先生,而该证上结婚照片为万小姐和宋先生。现因王女士有两条结婚登记记录,其中与其妹夫的婚姻程序上属于重婚,请求法院确认无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女士在已有合法婚姻关系并且存续的情况下,同意万小姐以自己的名义与宋先生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导致结婚登记簿上有两条记录,根据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女士第二次婚姻登记无效。 二、重婚的认定是怎样的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即一个人在同一时间内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婚姻关系。 构成重婚须具备两个要件: 1.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这是构成重婚的前提条件。如果双方之间均没有婚姻关系的存在,是未婚、离婚或丧偶的人,不能构成重婚。 一方或双方虽有婚姻关系,但其婚姻己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亦不能构成重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必须经由法定程序认定。对于无效婚姻或可撤销婚姻的当事人,在其婚姻未经法定程序宣告无效或撤销之前,仍属于有配偶的人,若与他人结婚,构成重婚。 2.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这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这为事实上的重婚。现实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实上的重婚为重婚的主要表现形式。 同居不等于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俗称为姘居。 三、重婚行为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 1.要区分重婚与有配偶的妇女被拐卖而重婚的界限。近几年来,拐骗、贩卖妇女的犯罪相当严重。有的妇女已经结婚,但被犯罪分子拐骗、贩卖后被迫与他人结婚,在这种情况下,被拐卖的妇女在客观上尽管有重婚行为,但其主观上并无重婚的故意,与他人重婚是违背其意愿的、是他人欺骗或强迫的结果。 2.要区分重婚与临时姘居的界限。姘居,是指男女双方未经结婚而临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不构成重婚。最高人民法院1958年1月27日在《关于如何认定重婚行为问题的批复》中指出:如两人虽然同居,但明显只是临时姘居关系,彼此以姘头相对待,随时可以自由撤散,或者在约定时期届满后即结束姘居关系的,则只能认为是单纯非法同居,不能认为是重婚。 另外,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以下两种行为虽然也属于重婚,但是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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