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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好意施惠与赠予行为其它情况
释义
    好意施惠关系既然不属于契约,无法律上的拘束力,相对人自不能基于施惠之表示而请求施惠人履行。但纯粹的施惠关系,也不能完全排除契约以外的责任存在的可能。对于好意施惠的情况下侵权责任是否可以缓和或减轻,存有争议。笔者认为,好意施惠的无偿性决定所施之惠与侵权行为法所保护之法益不具有对价性,施惠之价值不足以使侵权人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主观状态下免除或减轻责任。但在行为人主观为一般过失或轻过失,且所损害之利益不大的情况下,考虑到好意施惠为道德所弘扬,可以酌情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此符合公平原则之精神。
    所以赠与合同和好意施惠最大的区别就在于,赠与合同是一种契约关系,可能是无偿的也可能是附条件的,并且受赠人还享有请求权,赠与合同不能随意撤销,但是好意施惠却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出现好意施惠行为导致对方受到人身伤害或者经济财产损失的行为,我国法律中对这种情况的处罚一般可以认定为好意施惠所造成的,但对于赠予行为则是比较普遍的,特别是涉及到财产的赠予的,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处理。
    一、好意施惠重大过失需要承担责任吗
    案例要旨:好意施惠行为是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行为。该行为对好意施惠人不形成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好意施惠人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无需对受惠人因好意施惠所引发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二、好意施惠法律条款是什么
    好意施惠法律条款是基于一定的意思而表示在外的行为,但行为人不具有发生一定私法上效果的效果意思。债的关系与好意施惠关系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负法律上义务的意思。但在实务中,经常难以区分,通常有偿的约定应当认为是债的关系;而无偿的约定,应当看受益人的相对人,对该约定有无特别利益而定,如借贷、赠与、委任、寄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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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16: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