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 |
释义 | 非遗传承人申报条件为: 1、长期从事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实践,熟练掌握其传承的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知识和核心技艺; 2、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3、在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中具有重要作用,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 4、爱国敬业,遵纪守法,德艺双馨。 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收集、整理和研究的人员不得认定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 公民提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请的,应当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所在地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姓名、民族、从业时间、被认定为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时间等基本情况; 2、申请人的传承谱系或师承脉络、学习与实践经历; 3、申请人所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和核心技艺、成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 4、申请人授徒传艺、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情况; 5、申请人持有该项目的相关实物、资料的情况; 6、申请人志愿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活动,履行代表性传承人相关义务的声明; 7、其他有助于说明申请人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材料。 中央各部门直属单位可以通过其主管单位直接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推荐材料应当包括以上各项内容。 法律依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核实后,文化和旅游部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并予以公布: (一)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累计两次评估不合格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背社会公德,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 (五)自愿放弃或者其他应当取消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资格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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