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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注销公司:简易程序与常规操作的区别
释义
    公司简易注销是指根据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的一种简化注销程序和文件要求的政策。适用范围包括未开展经营活动、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包括涉及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异常或违法失信企业、股权冻结或抵押、正在调查或受罚、未注销的非法人分支机构等。
    法律分析
    一、公司简易注销是什么意思?
    简易注销简化的是注销程序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其政策的依据是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简易注销的程国序和传统的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不同,简易注销程序下,需要企业先自行在国家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简易注销公示,公示期满后,企业需要提交的材料也只需要《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以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即可。
    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清算组备案证明、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等材料。
    二、公司简易注销的适用范围如何?
    简易注销主要适用范围是: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三、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
    (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
    (6)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
    (7)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
    (8)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结语
    公司简易注销是指简化了注销程序及提交的文件资料内容的注销方式。根据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简易注销的程序与传统的一般企业注销程序不同。简易注销适用于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情形包括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三节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第六十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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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3 10:1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