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疗机构校验需要的资料如下: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原件1份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1份 (复印件1份) 3、评审合格文件复印件(通过等级医院评审的医疗机构提供)(复印件1份) 4、医疗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包括医疗安全、医疗服务、医疗纠纷(医疗事故)处理、医疗广告发布、《传染病防治法》执行情况、综合安全管理等)原件1份; 5、医疗机构房屋产权证明或者房屋使用证明(复印件1份并查看原件); 6、卫生技术人员名单、变更情况以及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1份);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审批及工作开展情况(复印件1份); 8、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和环保部门出具的污水终末质量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并查看原件); 9、医疗废物处理情况(复印件1份并查看原件); 10、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及整改情况;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原件1份); 11、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等变更情况(原件1份) 法律依据: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