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资房风险:(一)集资房多为村委会与开发单位合作建房。从2011年8月以后,政府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即便是在政府规定的范围内,集资房项目也大多没有经过正规的报建程序。同时,集资房的开发单位多数无开发资质。(二)集资房无正规楼书。集资房楼书多是一纸宣传单,一般不标明开发单位、建设设计单位,传单采取沿街散发形式。(三)集资房无正规预售合同。售楼员出示的购房协议书是开发单位与村委会联合印制的,并非正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四)集资房房产证多由村委会自行印制。在看房时,售搂员会告诉购房者签了合同后,发楼房使用证。但事实上,这个证是村委会与开发单位自行印制的,并无法律效力。(五)集资房多未补交地价。是先建房后办报建手续,日后购房者补交地价后,即可办理房产证。(六)集资房遇拆迁有风险。售楼员一般会告诉购房者,他们的楼盘永远不会拆迁等。(七)集资房价格便宜但不能办按揭。(八)集资房品质较商品房稍低。楼房做工较粗陋,多为毛坯房,少数有简单装修。(九)集资房自有配套不多。多无会所,个别规模较大的社区自有配套较好,有电梯,绿化率也很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由一个部门统一负责房产管理和土地管理工作的,可以制作、颁发统一的房地产权证书,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将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确认和变更,分别载入房地产权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