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如何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释义
    一。如何保障妇女就业权利劳动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每一个有劳动能力的妇女的一项光荣职责。妇女同男子一样,是社会主义建设不可缺少的生力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动力。妇女通过自己的勤奋、诚实、合法的劳动,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使自己在经济上达到自立。经济上的突立,为妇女与男子在各个领域中的平等奠定了物质基础。依照我国第3条的规定,女性享有如下劳动权利:
    ①平等就业的权利。妇女与男子一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②选择职业的权利。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妇女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选择自己从事的职业。
    ③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妇女在向付出劳动的同时,有权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④休息休假的权利。妇女有权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享受法定的休息时间和法定节假日。
    ⑤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特殊的劳动保护。
    ⑥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妇女有权获得必要的职业培训。
    ⑦享受社会保险和的权利。妇女在、患病、负伤、生育、失业等情形下,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享受国家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各项福利待遇。⑧提请的权利。妇女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时,有权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提起诉讼。⑨其他劳动权利。二。妇女享有哪些劳动权利
    1、强调男女就业平等。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利的一个主要方面,包括妇女同男子一样享有相同的就业机会的权利,享有相同的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
    2、强调对妇女就业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这是侧重于从劳动岗位上保护妇女就业;凡是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岗位或工种,用人单位在招收职工时,不得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这是侧重于从录用标准上保护妇女就业;用人单位不得在孕期、产期、内,这也是对妇女就业的保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3/6 2:46: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