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付运管查车技巧 |
释义 | 1.提前通知乘客,明确上车地点,减少机场、车站等拥挤场所的等候时间,避免运输管理钓鱼执法。 2、或与乘客和乘客讨论遇到交通管理检查,可以让乘客帮围,司机可以说送朋友到某个地方,不收费,不属于非法经营。 3、部分地区(如广州)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可以免费互助或分担合理成本收取一定费用,每天使用不超过2次。 4.如果遇到运输管理,需要查看手机内容获取证据,司机有权拒绝给予,属于个人隐私,运输管理执法的重点在于是否运营。也可以提前结束收费,少收钱让乘客帮忙表扬,对双方都有好处。 当然,最安全的方法是申请在线叫车运输许可证和驾驶员资格证书,然后依靠在线叫车平台合法吸引客户,优势是在交通事故中,平台也可以为运营商分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