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食道癌保险被拒赔,继往理由是否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食道癌保险被拒赔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通常会以“继往理由”为由进行拒赔。但是,是否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这一条款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互利的原则。如果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明确了“继往理由”的具体内容,那么消费者在购买保险时就可以了解到这一情况,并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购买此项保险。但是,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继往理由”的具体内容,保险公司就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 2.《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应当采用标准化格式,明确其保险责任、免除和限制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费的计算方法、保险期间、保险金的给付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被保险人死亡或者终身伤残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金。但是,保险人可以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将被保险人的已有伤残程度或者疾病作为免赔条款,但是,应当在保险合同中明确。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订立合同,并对合同条款采取明确、明示方式。未采取明确、明示方式的,适用对于未定明确内容的合同条款的解释,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合同效力。 因此,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继往理由”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如果保险公司明确了这一条款,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注意了解,避免出现保险纠纷。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这一条款,保险公司不能以此为由进行拒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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