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人民检察院根据检察工作需要设置业务机构,分布在各个业务机构检察官具体负责每个案件的处理,对有关案件提出处理意见。 但是,作为检察院职责最为重要的一环,检察长对以检察院名义签发的文书有最终的决定权。在检察长同意检察官意见的时候没有任何问题,但在实践中,检察官的意见与检察长意见不一的情况也有出现。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时,有以下3种处理方式: 1、要求检察官复核,检察长不同意检察官处理意见的,可以要求复核; 2、直接作出决定,检察长有权直接做出决定; 3、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也可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在检察官办理具体业务时,有关检察官的处理意见在与检察长的意见不一时,检察长既可以向下要求办案检察官复核,也可以向上提请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还可以自己直接做出决定。这种权力架构的设计,给予了检察长最大的决定权。即使检察官执行检察长决定时,认为决定错误的,也是应当书面提出意见请检察长考虑。如果检察长不改变原决定的,检察官应当执行。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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