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动火等级的划分:一、二、三级动火的情况划分。1.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一级动火。(1)禁火区域内。(2)油罐、油箱、油槽车和储存过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容器及与其连接在一起的辅助设备。(3)各种受压设备。(4)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5)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6)现场堆有大量可燃和易燃物质的场所。2.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1)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域内进行临时焊:割等用火作业。(2)小型油箱等容器用火作业。(3)登高焊、割等用火作业。3.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的场所进行用火作业,均属三级动火作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三条 国家安全工作应当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维护各领域国家安全,构建国家安全体系,走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 第四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集中统一、高效权威的国家安全领导体制。 第五条 中央国家安全领导机构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决策和议事协调,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安全战略和有关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安全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动国家安全法治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