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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法确定诉讼标的额怎么办
释义
    不确定标的额也可以起诉。
    如果是自己缺乏评估等方面能力无法确定,可以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这种方法需要支付费用,时间比较长)。也可以不申请鉴定,按估算的标的额起诉,通过调解决定标的额或由确定标的额。如果是自己无法搜集证据,但是可以根据相关证据确定标的额,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申请法院调查。实践中,法院更愿意开调查令。
    诉讼标的,是任何一起民事案件都必须具备的。诉讼标的是整个诉讼的核心。具体来说,诉讼标的的核心地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当事人的攻击和防御都围绕着诉讼标的进行;其次,法院的判决是对诉讼标的的最终处理。最后,诉讼标的还是法院判定当事人是否重复起诉的根据。如果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则当事人不得就该诉讼标的向法院再行起诉。
    诉讼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标的物指买卖合同中所指的物体或商品。举例说明,在房屋租赁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而诉讼标的物是所租赁的房屋。诉讼标的和诉讼标的物并不是永远共存的,一个合同必须有标的,而不一定有标的物。
    诉讼标的的重要性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
    (一)诉讼标的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因期间届满而丧失在诉讼中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期间因所保护的权利的性质不同而有所不同。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特别诉讼时效的期间为4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1年。由于诉讼标的直接与所主张的权利有关,因此,对诉讼标的性质的不同认识就关联到当事人起诉时法院能否受理该案件的问题。
    (二)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法院的审理是围绕本案的诉讼标的进行的。法院对案件的实体裁决也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裁决。根据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没有主张的诉讼标的,法院自然不能加以审理和裁判。法院的终局判决是对本案诉讼标的的评断。
    (三)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活动是以诉讼标的为基础,以诉讼标的为中心展开的
    在规范的诉讼过程中作为当事人诉讼活动的核心是证明和辩论,原告对自己主张的证明过程和双方当事人的辩论行为都以本案的诉讼标的为中心。
    (四)“禁止重复诉讼”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
    即当事人不得就已经起诉(系属)或已经裁判的案件,再行起诉,即使起诉法院也不得受理。判断是否属重复诉讼,其根据之一就是前诉的诉讼标的与后诉的诉讼标的是否同一。
    (五)是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务上,有关既判力的若干问题中既判力与诉讼标的问题都是其核心问题
    因为诉讼标的决定了既判力的客观范围。要厘清既判力的问题就必须首先弄清诉讼标的问题。
    (六)是诉讼标的是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所谓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实际上是诉讼请求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按照通常的观点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等质的话,自然诉讼标的就成了法院判别诉的合并、分离、追加和变更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九十八条 诉讼标的物是房屋、土地、林木、车辆、船舶、文物等特定物或者知识产权,起诉时价值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主张过高或者过低的诉讼风险,以原告主张的价值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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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21:1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