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保障农民工工资 |
释义 | (一)工人劳动合同、人员备案、工资表备案方面 1、公司在对分包单位与其劳动工人签订劳动合同方面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督促分包单位与工人签订正规有效的劳动合同,原件交公司存档,在合同中明确工资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形式、及其他工资事项。 2、分包单位必须将工人花名册报公司进行备案(遇有人员变动时及时上报名单,标注已走的和新来的)。且所有人员名单上必须有工人的姓名、户籍、身份证号并摁手印。 3、要求施工队在支付民工工资时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人员名单、支付时间、支付数额等情况,并由民工自己签字或按手印确认,并将支付明细交项目部留存一份备查。 (二)工资保证金制度 1、可根据分包单位所承建工程,人员配置计划中月度工人用工最多的工资总额,将现金上缴公司,以备分包单位不能及时支付工人工资时,公司拿出工资保证金及时进行支付。 2、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一定比例向公司交纳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工资保障金在工程合同价款中列支存入指定银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三)公司垫付工资方面 公司可建立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其主要由公司财政出一部分资金,组成欠薪保障应急基金,或进行银行贷款或融资,如分包单位不能将工资及时支付到工人手中,如发现工人有上访苗头时,拿出一部分资金直接支付。所支付的工资收取比银行利息高一定比例的利息,在工程进度款回来后及时扣除并工程决算中扣除相应时间的利息。 (四)监督控制方面 1、公司应设立农民工工资督查小组,专门负责督查各项目工程的工资发放问题。不定时的对工地农民工进行调查,如发现某个工人的工资没有按时领到,将立即搞清楚原因,对恶意拖欠的,将分包单位拉入黑名单,取消其准入资格,并采取罚款。 2、项目部设立了绿色通道,民工有意见或事情直接到项目部找项目经理,并且为其大力解决难题。 (五)劳动保障宣传教育方面 在工人进场施工前可以在提高工人自身劳动保障方面开展一些教育活动,让工人对自己的工作及薪酬计取有一定的了解,并熟悉如何通过正常手续和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劳动权益。 (六)队伍准入方面 1、确立施工队伍,首先对该施工队伍进行摸底调查,调查内容主要有:是否有不良贷款、是否有多地多点已开工程、是否有已干未结工程,资金链存在危机、是否有被追债现象等等。要优先选择有互信、有可靠合作、有承担风险能力的施工队伍。 2、建立施工单位信用档案制度。对存在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公司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对清欠不力,没有及时完成清欠任务的建筑业企业,公司可以考虑不再与其合作。 (七)由工人到项目会计处直接领取工资的建议 1、公司制定劳务队对劳务工人结算单据统一格式,具体个体用工由劳务队老板根据实际用工数及总价进行签字及加盖公章认可,工人到公司项目会计处直接领取。并将其单据留存至项目会计处(以备将来对劳务老板结算时用)。 2、最终本工程全部结算完毕后,由劳务队老板到项目会计处领取剩余金额。 (八)将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纳入绩效考核 1、在每个月的对分包队伍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农民工工资的支付情况纳入考核。 2、在分包队伍绩效考核评分项中加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在分包队伍准入时由分公司组织进行分包单位抗风险能力评价;每月按比例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在项目部公示,如上月未支付工资,本月拒绝支付。 一、农民工工资属于职工债权吗 农民工工资属于职权的债权,农民工的工资是基于劳动合同或者劳务合同产生的债权,用工单位要按约定支付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债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农民工工资法律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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