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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政诉讼告错被告怎么办
释义
    对于起诉条件的规定,必须具有明确的被告,即起诉时,被告名字或名称及住址、联系方式应当正确。法律赋予了原告选择被告的权利,原告认定其选定的被告是与其有诉讼争议的主体,故原告对其选择不当或选择错误的主体为被告,应当承担败诉风险。本案中,被告主体错误,所诉被告并不存在,诉讼标的存在问题,故应当驳回原告起诉。当然,原告可以另行变更被告后再行起诉。在诉讼过程中是否允许原告变更被告,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认为是不允许的,因为变更被告则意味着承担责任主体的彻底变化,意味着案件由一个诉讼更改为另一个诉讼,故不应允许更正错误的主体为正确的被告,原告应当另行起诉。在实践中,尤其在一些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将保险公司的名称书写错误,如“某某保险公司支公司”误写成“某某公司分公司”,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不能一律以被告主体错误驳回原告起诉,如果一律驳回起诉这无疑增加了诉讼成本。笔者认为,如果在案件中,被告的地址准确,联系方式无误,而且并没有因为名称错误导致法院送达错误,结合案情,案件的法律关系的指向与实际的权利义务承担者具有唯一性,此时法院可以认定此系原告笔误,可以允许原告直接更改。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
    第一,民事诉讼当事人始终是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原告人起诉状经法院审查认为合格后,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人的起诉状,于是,原告与法院之间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诉状后,必须向被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一般要向法院提交答辨状,于是,被告与法院发生了一种社会关系。由于这种社会关系是发生在民事诉讼之中的,所以,它应当受到而且也不能不受到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调整。在起诉阶段是这样,在诉讼的其他阶段也是这样。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原告与法院,被告与法院之间始终会形成一定的并受到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二,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始终居于重要地位。不难看出,在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法院是主体之一,在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发生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之中,法院也是主体之一。是法院传令全体诉讼参与人依次为诉讼行为,是法院敦促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及时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
    (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
    (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
    (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
    (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
    (六)重复起诉的;
    (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
    (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的;
    (十)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的。
    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
    其中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是指法院已经确定当事人告错了,但是其拒绝更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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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3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