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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法嫌疑人是什么概念,对违法嫌疑人照片辨认
释义
    犯罪嫌疑人又称嫌疑犯、嫌犯、疑犯,是指对因涉嫌犯罪而受到刑事追诉的人,在检察机关正式向法院对其提起公诉以前的称谓。犯罪嫌疑人和罪犯不同,依无罪推定的原则,除非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犯罪嫌疑人是无罪的。犯罪嫌疑人指犯罪侦查机关的侦查对象或者被侦查线索初步确定的怀疑对象。犯罪嫌疑人必须是特定的人,对尚未找到的和身份未确定的犯罪实施者不能称为犯罪嫌疑人。在刑侦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能被不在场证据和其他科学证据排除嫌疑。刑事侦查终结后受到刑事指控的犯罪嫌疑人称为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具有的法定权利:
    1、获得法律帮助的权利;
    2、委托辩护人的权利;
    3、申请回避的权利;
    4、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
    6、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的讯问,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7、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8、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9、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的权利;
    10、核对笔录的权利;
    11、对侵权提出控告的权利;
    12、获得赔偿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违法犯罪嫌疑人如何认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一个人有罪是法院的权利,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法院审理判决之前,所有涉嫌犯罪的人都称为“犯罪嫌疑人”,法院审理中的称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怎么认定
    行为人通过法律禁止的手段获取的即可认定为违法所得。我国《刑法》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哪些的法律问题,
    一、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哪些?
    辨认方式主要有分别辨认和混杂辨认。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九条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二、刑事辨认需要遵守哪些规定?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各自管辖案件的侦查过程中,需要辨认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分别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
    2、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3、多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每位辨认人应当单独进行辨认等。
    4、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物品中,不得给辨认人以任何暗示;
    5、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的,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密。
    三、制作辨认笔录应遵守哪些规定?
    1、选取辨认对象照片。
    2、辨认笔录中应记录辨认事由。
    3、辨认过程要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有见证人在场。
    4、不能忽略辨认经过的记录。
    5、辨认结果要记录清楚、详细。
    调查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情况下可以请证人、受害人等相关人员对犯罪嫌疑人以及跟案件相关的其他材料进行辨认。虽然辨认犯罪嫌疑人的方式有分别辨认和混杂辨认这两种,但不同情形下采用的辨认方式都不一样。
    相关内容:司法活动当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根据相关的情况我们可以从证据分类当中区别出辨认笔录和勘验笔录,这两者的特征和主体都是不一样的,关于辨认笔录的相关问题,我们可以从相关的辨认主体来辨认出来,辨认笔录的的主体通常是当事人以及相关人,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司法活动当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吧。
    1、根据辨认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人身辨认、照片辨认、物品辨认、场所辨认以及尸体辨认。2、根据辨认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一对一”辨认和混杂辨认。其中混杂辨认中又包括了对照片、物品的混杂辨认以及对嫌疑人的列队辨认。
    3、根据辨认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被害人辨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认以及证人辨认。
    4、根据辨认阶段的不同,可以分为侦查辨认和法庭辨认。
    辨认笔录一直当做证据使用,但他属于法定证据形式的哪一种一直不明确。有人认为,被害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认笔录属于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的辨认笔录属于证言。新《刑事诉讼法》把辨认笔录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
    虽然辨认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证明方法在侦查和审判实践中被广泛使用,辨认笔录作为法定的证据种类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所确认,但是我国立法有关辨认程序的规范却付之阙如。由于1996年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相关规定,在实践中,对人和物的辨认无法可依,导致侦查人员在组织辨认时做法不一,辨认结果的随机性很强,缺乏客观性。
    为了弥补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别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对辨认程序作出了相应规定。
    1998年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四十六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证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百四十七条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
    第二百四十八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第二百四十九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第二百五十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侦查人员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第二百五十一条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签名,辨认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
    2012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对辨认做出如下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辨认应当在检察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的具体特征,禁止辨认人见到被辨认人或者被辨认物,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二百一十二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第二百一十三条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其他人员或者物品之中,不得给予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受辨认人的人数不得少于五人,照片不得少于五张。辨认物品时,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照片不得少于五张。
    第二百一十四条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辨认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百一十五条人民检察院主持进行辨认,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参加或者协助。
    辨认多少由公安机关主持进行的,少数由检察院主持进行,法官和律师只能见到辨认笔录,无法见到辨认的经过。
    法官主持辨认的情况也有。法官问被害人:“你看看那个抢劫你的人今天在不在法庭上?”法庭上坐着三个法官,一个书记员,两个检察官,一个律师、两个法警,一个被告人,被害人看一下这十个人,当然会把手指向被告席。
    佘祥林杀人案,被害人的母亲和妹妹曾经对尸体进行过辨认,但十一年后,“被害人”活着出现了。魏青安抢劫强奸案,被害人辨认魏青安是犯罪人,魏青安被执行死刑后一个月,真正的罪犯落网了。我辩护过的一起团伙抢劫案,所有被告人都供述我的当事人未进入抢劫现场,只是控制仓库值班人员。我的当事人也供述抢劫时他在值班室和值班老头聊天,不知道抢劫现场发生的事情。但值夜班老头从十张照片中没有辨认出我的当事人,他指认的是一个与本案无关的人的照片。可见,辨认笔录并不是绝对可靠的。
    为了预防和减少刑事冤案,必须重视对辨认结论的审查。
    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是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两种辨认方法,由于其使用率较高,司法实践中更容易发生因程序违法或者瑕疵而导致辨认结果失声的问题,因此更有必要加强对这两种辨认程序合法性的审查。
    1.对诱导性辨认的审查
    暗示和诱导是错误辨认的主要原因。
    如佘祥林案。公安人员通知被害人的母亲“你女儿已经被害,我们找到了她的尸体,已经腐烂。你去辨认一下。”家属见到尸体痛哭。这是在警察诱导下的错误辨认。
    2.对辨认对象特征的审查
    在队列辨认中个嫌疑人的特征必须突出。七个辨认对象,他们的年龄、身高、胖瘦和服饰、发型等方面必须各有特点。
    上述团伙抢劫案中,值夜班老头陈述,那天把他关在值班室的是一个身材不高的圆脸的人。辨认结果,证人指认的是十张照片中脸最圆的一个。
    3.对辨认对象暗示性的审查
    选择辨认对象不能由暗示性。如,证人陈述“我看到的犯罪人是一个瘦子。”侦查人员找了九个胖子和嫌疑人站在一起让证人辨认,结果是肯定的。
    魏青安强奸抢劫案,被害人陈述“犯罪人身材瘦小”。警察以开会名义把魏青安叫到村委会,让被害人辨认。在场的人除了魏青安身材都高大,真正的犯罪人又不在其中,致使被害人错误指认了魏青安。
    4.侦查人员不当的语言、表情和指示的审查
    警察的表情、语调、情绪变化会对辨认人产生很大影响。]在一起“强奸”案中,警察找来5名男子和犯罪嫌疑人坐在一起,让受害幼女及其同学辨认。开始时,被害人和同学并没有指认出现在嫌疑人,办案民警反复提示“再看一遍”,直到被害人等人指认犯罪嫌疑人后方才罢休。如果警察怀有侦破犯罪的强烈愿望,那么辨认错误发生的几率会更高。
    5.对辨认活动是否个别进行的审查
    如果需要几个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那么辨认活动应当分别进行,这就犹如对人进行询问时应当单独进行而不允许通过召开座谈会的方式一样,主要在于避免相互之间会受到影响或者暗示。社会心理学的研究表明:当多数证人一起为成列指证时,若有一位证人指出其中一人为嫌疑犯时,其他证人常无意识地受到压力,不能与前一证人作不同的指证,必须指证相同嫌疑犯,证人通常有此压力或倾向而不自觉。“如果需要多名证人参加列队辨认,他们应当单独进行辨认,以便最大限度地减少信息交叉污染的可能性。
    3.对辨认前辨认人是否见到辨认对象的审查
    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在确信辨认人见过辨认对象后,才能开始辨认。
    综上所述,关于司法活动当中辨认笔录属于什么证据这一问题,我们可以知道辨认笔录在诉讼活动当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比如说他可以使我们清楚的认识到证据是否有想关性,另外,从辨认笔录当中的有关信息也可以辅助我们诉讼活动的实施,所以,辨认笔录对于我们来说,不管是对于司法机关也好还是当事人也好,都是一项十分关键的证据信息。
    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
    关于辨认犯罪嫌疑人不得少于几人在场?的法律问题,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组织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司法机关在审理刑事案件时,会通过辨认的方式,更好的确定案件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益。从法律条文上理解,辨认是一种侦查方式,由于辨认的结果是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故而各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刑事诉讼法辨认数量等的规定进行侦查。
    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主持辨认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辨认人个别进行。
    1、辨认的决定权
    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2、辨认的主持者
    不得少于2名侦查人员。
    3、混杂辨认规则
    公安机关:犯罪嫌疑人(7人);犯罪嫌疑人照片(10张);物品(5件);
    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检察院:犯罪嫌疑人、被害人(5到10人);照片(5到10张);物品(5件),照片(5张)。
    4、单独辨认规则
    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被辨认人或者同一物品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单独进行。
    5、见证人规则
    辨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6、不得暗示的规则
    在辨认前,应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避免辨认人见到被辨认对象,并应当告知辨认人有意作虚假辨认应负的法律责任。
    7、保密规则
    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8、辨认笔录
    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辨认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检察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字。
    对辨认对象应当拍照,必要时可以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且需要注意避免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若需要多个辨认人就同一对象进行辨认时,为了避免串供,应该分别进行,在进行辨认时,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应该对辨认的过程进行记录,辨认的情况,需要由检察人员、辨认人以及见证人签字。
    侦查辨认属于侦查行为之一,并且辨认的程序性规定是十分严格的,在辨认的时候,需要遵守法定的辨认规则,如果是不符合辨认规则的,那么辨认笔录就属于有瑕疵的笔录,是否可以采用需要由相关的负责人决定,不能采纳的需重新辨认。
    相关内容:技术侦查措施主要用于哪些案件?
    现今是信息社会,各种高科技产品层出不穷,刑事犯罪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针对新型的犯罪方式,利用传统的侦查措施远不能达到预期效果,为了能更好地惩罚犯罪,法律规定侦查机关可以利用技术侦查措施,那么那些案件能够使用技术侦查措施呢?本文将对其做具体说明。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技术侦查行为即是运用技术侦查措施的侦查行为。通常包括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进行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技术侦查措施在《国家安全法》和《人民警察法》中有规定,最新出台的并将于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编第二章第八节对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适用范围、程序与期限等做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实施主体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能够行使技术侦查措施的主体为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适用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8条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3、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
    批准程序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9条规定,(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由此可见,技术侦查措施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程序,但是具体如何适用,需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作出详细的解释。技术侦查措施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可以根据案情需要并经过批准延长,但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以上是律师优律师整理的技术侦查措施的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你有所帮助,谢谢浏览!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什么限制,取保候审对犯罪嫌疑人有什么坏处
    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有的限制: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该内容由 戴允丝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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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55: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