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请问关于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是什么? |
释义 |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破产管理人管理办法 为公平、公正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保证破产审判工作依法顺利进行,促进管理人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该规定主要包括三个部分: 一、管理人名册的编制 二、管理人的指定 三、管理人的更换。规定了管理人名册的编制、人民法院公告的内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破产清算事务所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供的材料以及管理人的确定等四十个条文。 起诉破产公司还是破产管理人 "起诉破产公司还是破产人都可以。 破产企业在未进入破产程序之前,其是一个独立的主体,进入破产程序之后,其主体资格并未消亡,工商登记信息亦无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一直在延续,所以以它的名义从事民事行为当然有效,而且最终产生的法律后果也是由破产企业承受,因此破产企业可以成为破产阶段诉讼的主体,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破产管理人又是该法明确规定的特殊主体,其存在的意义是为了处理好企业的消亡,在企业最后阶段为其行使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同时破产管理人保管了破产企业的印章等,为使破产企业的主体一致,破产管理人亦可为诉讼主体对外行使权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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