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具体规定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等,依规应该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些责任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