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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护环境15条做法
释义
    法律分析:
    具体规定了全市各级党委、人大、政府及有关单位,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省驻常有关单位等,依规应该履行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这些责任规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的工作要求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十五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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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8:3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