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大专院校毕业已满三年但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从2017年4月起由用人单位按编外无专业技术资格临时工计发工资;若2017年仍未能通过执业资格考试的,由卫生局单方解除入学时签订的《定向就业协议》,并予以辞退。同时,凡2014年及以后毕业的定向委托培养生,毕业后三年内未能取得执业资格的,也将予以辞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积极参加各类相关专业的资格考试,取得相应执业资格,依法执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