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般代理是指什么,特别代理又是指什么 |
释义 | 一般代理是指不涉及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理起诉、应诉、参加法律调查、调解、开庭,提供有关证据和代为陈述以及发表法律意见等。特别代理主要是指代理人享有处分被代理人实体权利和义务的诉讼代理行为。比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以及提起反诉或上诉等。 一、无权代理相对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一)因被代理人的追认而产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通过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可使无权代理行为中所欠缺的代理权得到补足,转化为有权代理,发生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我国《民法典》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 被代理人追认权的行使,有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所谓明示的方式,指被代理人以明确的意思表示对无权代理行为给予承认。所谓默示的方式,是指被代理人虽没有明确表示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但以特定的行为,如实际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实际接受享有无权代理所产生的权利,视为默视承认无权代理行为。 (二)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代理的法律效力 在无权代理未获被代理人追认时,无权代理人应对第叁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第叁人明知代理人属于无权代理,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无权代理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二、原告不出庭让律师全权代理可以吗 原告不出庭律师全权代理是否可以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定。 原告不出庭律师全权代理一般是可以的,但是如果案件涉及身份关系,如离婚案件,要求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的,则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不能由律师全权代理,当事人必须出庭参加诉讼;如果当事人确实无法出庭的,则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不能出庭的情况。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1、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2、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3、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权限是委托人对诉讼代理人在什么范围内为代理行为的规定。它包括两个方面:即委托人对实体权利方面作出的授权规定。如对实体权益的具体要求,可放弃、变更的权利义务及其条件。和委托人在程序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授权规定。即在民事诉讼程序上,代理人应行使哪些权利,承担哪些义务,如委托人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所享有的请求司法保护、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进行辩论等权利;承担依法行使诉讼的义务。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有关承认、放弃、变更、和解、反诉、上诉等特别授权,更应作为代理权限的内容。 三、民事诉讼中代理律师的诉讼地位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民事诉讼,其诉讼行为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委托人的授权有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两种,一般授权是指委托诉讼代理人完成一般的诉讼行为,这些行为一般不直接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如调查收集、提供证据,申请回避,提出管辖权异议等,特别授权是指诉讼代理人完成某些重要的、涉及委托人实体利益的诉讼行为,如代理当事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委托人作特别授权时,必须在授权书上写明具体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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