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彭山县住房公积金哪里办 |
释义 | 一、彭山县住房公积金哪里办彭山县住房公积金在彭山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二、支取公积金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职工离休或退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证、离休证及复印件或者县级以上劳动、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退休(离休)证明及复印件。 (二)职工因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以及自动辞职或被单位辞退、开除、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机构改革、企业改制、企业破产的相关文件; 3、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4、县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或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三)职工出国、出境定居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公安部门出具的出国出境定居证件。 (四)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 1、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死亡职工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有效证明)。 3、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合法继承人不止一人时,还应提供其他继承人的委托证明。 (五)工作调出本市的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劳动或组织人事部门调令。 (六)职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商品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房管局备案的规范购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2、由市场交易购买自住住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过户契税完税发票和《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或取证时间一年内)。 3、建造或翻建自住住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施工许可证、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原件及复印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竣工验收备案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有资质部门机构编制的工程预(决)算书或者材料清单原件及复印件;附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房管部门或者村委会的情况说明并加盖公章(已竣工的需注明竣工日期)。 (七)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需要提取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时,需出具: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提取人与被提取人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3、被提取人同意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八)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司法部门判决裁定书;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九)缴存人及配偶或子女等家庭成员,患省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所规定的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1、本人和配偶及子女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关系证明; 2、医保定点医院或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医疗费支付证明; 3、重大疾病的范围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治疗、器官移植、白血病、心脏安置起博器等术后维持生命治疗和检查、精神病。 (十)职工申请贷款并还贷一年后,可每年度一次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内余额归还贷款本息或提前还款,提取时需出具的材料如下: 1、提取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与银行或管理中心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委托贷款银行出具尚未还清贷款余额清单; 4、还贷存折的原件、复印件首页和近期三个月还款记录的复印件; 5、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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