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
释义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具体范围包括以下: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费用; 5、新产品设计费用; 6、其他相关费用; 7、委托研发费用。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起始于1996年,为了积极推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提高企业经济效益,首次就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问题进行了明确。 加计扣除是企业所得税的一种税基式优惠方式,一般是指按照税法规定在实际发生支出数额的基础上,再加成一定比例,作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数额。如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实施加计扣除,则称之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为了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而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 研究开发费用即使已符合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的要求,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所以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及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该项优惠。 2、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开进行核算,准确、合理的计算各项研究开发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 3、企业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综上所述,企业做加计扣除可以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收益,同时可以为企业建立和完善研发创新体系,促进研发组织水平及研发能力提升,为获得持续创新能力带来积极促进作用,不断引导企业未来的发展轨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五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第(一)项所称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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