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电子邮件发送的离职邮件有效吗 |
释义 | 电子邮件形式的辞职信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因此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提出辞职可以视为其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有效;为避免麻烦最好用书面形式辞职。按照所在公司的规定来做避免纠纷。 邮件离职申请算书面形式通知么       如果员工在试用期内,辞职是不需要以书面的形式,直接通知单位即可,如果员工属于转正后的员工,那么一定需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单位。可以写比较简单的,表明本人意愿离职即可。离职的时候邮件提交的离职申请不算是书面的。       邮件属于我国法定的电子证据(属于书面形式的一种),但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主要是看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是否有积极采用电子通讯使用的情况。如果该用工单位未使用电子邮件,那么可以认为该用工单位未收到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者辞职,应当提前一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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