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告费收费标准 |
释义 | 公告费收费标准十元至五十元。 各项公告费用如下: 1、公告费,每次交纳十元至五十元,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案件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至一百元;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一元至五十元; 4、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交纳。不满一千元,每件交五十元,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5、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 6、治安行政案件,每件交纳五元至三十元。 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民事诉讼中,交法院的公告费属于诉讼费用,公告费并应该由原告方预付,法院判决后由败诉方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提供当地民族通用语言、文字翻译的,不收取费用 《人民法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九条 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翻译费的金额,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收费标准计算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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