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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服务收费都有哪四公开
释义
    银行服务收费“四公开:
    一、收费项目公开、
    二、服务质价公开、
    三、效用功能公开、
    四、优惠政策公开。
    一、企业在确立自己的收费服务项目时就必须注意以下事项。
    1.企业能够提供的免费服务,尽可能免费提供。在企业没有额外利润来支撑企业的免费服务时,最好不要为了”打脸充胖子”依然免费。这样既不利于将企业承诺的服务内容做好,反而会增加企业的成本负担,最终影响整个企业的产品生产和销售等经营行为。
    2.企业收取一定费用的服务,尽可能将这些服务内容的价值与收费价格相协调,避免”多收费少服务”,或者”少收费不服务”等违背客户意愿的服务。
    3.企业提供的服务内容,尽可能避免在产品价格上附加,能够独立运作的独立运作,通过独立运作来体现企业在服务价值方面的专业性。切忌将服务价值的费用与产品价格本身的价值相结合。这样,一方面提升了产品的单价,增加了市场竞争难度,另一方面若是不能够在高价格产品下,将企业服务价值有效体现出来,会造成客户对企业的负面印象(暴利、欺诈等印象)。二者分离,在一定程度可以强化企业对服务内涵的理解,深挖企业对客户的服务价值,完善服务体系。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三、新规规定,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等13项客户普遍使用的银行基础服务将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1、除降低和调整部分收费标准外,商业银行还将有条件免收个人账户管理费、年费和养老金异地取款手续费等,计算起来普通用户一年最多可减少上百元手续费用支出。
    2、新版定价目录将银行客户普遍使用的个人跨行柜台转账汇款手续费、个人异地本行柜台取现手续费由市场调节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设定最高收费,并适当降低了收费标准。 此外对于银行客户账户中(不含信用卡)没有享受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申请,为其提供一个免收账户管理费(含小额账户管理费)和年费的账户(不含信用卡、贵宾账户)。
    3、今后退休职工个人基本养老金异地取现收费也将有优惠。两部委下发的通知明确免收个人基本养老金(含退休金)账户每月前2笔,且每笔不超过2500元的本行异地取现手续费。
    4、而针对百姓反映强烈的短信通知费问题,两部委要求,商业银行为银行客户提供账户变动短信提醒服务并收费的,应事先通过网点或电子渠道等与银行客户签约;未与银行客户签约的,不得收费。
    法律依据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银监发〔2012〕3号
    第二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价格主管部门和监管机构关于金融服务收费的各项政策规定,对现行收费服务价目进行全面梳理检查,及时自查自纠,并严格遵守以下原则。
    (一)合规收费。服务收费应科学合理,服从统一定价和名录管理原则。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收费价目名录,同一收费项目必须使用统一收费项目名称、内容描述、客户界定等要素,并由法人机构统一制定价格,任何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收费项目名称等要素。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收费项目,严格对照相关规定据实收费,并公布收费价目名录和相关依据;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应在每次制定或调整价格前向社会公示,充分征询消费者意见后纳入收费价目名录并上网公布,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价目名录收费。
    (二)以质定价。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对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
    (三)公开透明。服务价格应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各项服务必须“明码标价”,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客户明确了解服务内容、方式、功能、效果,以及对应的收费标准,确保客户了解充分信息,自主选择。
    (四)减费让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履行社会责任,对特定对象坚持服务优惠和减费让利原则,明确界定小微企业、“三农”、弱势群体、社会公益等领域相关金融服务的优惠对象范围,公布优惠政策、优惠方式和具体优惠额度,切实体现扶小助弱的商业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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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3 2:4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