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全权证书名词解释 |
释义 | 全权证书是一国主管机关颁发的指定一人或数人代表本国缔结条约的文件。 一般由国家元首、政府或外交部门颁发,通常载明代表身份及其具体缔约权限,包括谈判,议定、认证约文,表示本国受条约拘束等。未经授权的缔约行为非经代表本国事后确认无法律效果。国家元首、政府首脑或外交部长在从事一切缔约活动时,使馆馆长在议定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时,国家派往某一国际会议、国际组织或该组织某一机关的代表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内议定约文时被认为当然代表其国家而无需出具全权证书。 全权证书一般在谈判开始时交由对方或缔约方议定的专门机构互验、互换或审查。在实践中,全权证书有时也可能延迟到条约约文需要认证或需要作出接受拘束的表示时才出具。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外交部长谈判缔约,或使馆馆长议定派遣国和接受国之间的条约约文,或国家向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或其机关之一派遣的代表,议定在该会议、组织或机关中的一个条约约文,由于他们所任职务,无须出具全权证书,仍被认为代表其国家。 我国缔约程序法规定,下列人员谈判签署条约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1)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2)谈判、签署与驻在国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馆长; (3)谈判、签署以本部门名义缔结条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部门首长; (4)中华人民共和国派往国际会议或者派驻国际组织,并在该国际会议或国际组织内部参加条约谈判的代表。实践中,国家主席签署条约也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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